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6-15 21: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守规经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能力,现就做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县(市、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众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相关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执行。

        二、各市政府负责组织金融办(局、委)、工商、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在企业名称中冠以“小额贷款”字样,以及其它扰乱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予以取缔或整改,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规范、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实现其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查询,降低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四、鼓励银行业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合作、技术咨询、产品开发、资金结算、客户信息交流等方面展开合作与交流。对符合融资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利率应按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五、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弱势群体创业、“三农”和小企业等发放贷款,可制定风险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可掌握在上述贷款范围年度贷款余额合计的5‰。

        六、运营期满半年、经考评达到优秀的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适当增加业务范围。

        七、省税务部门负责统一监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票。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做好服务,全力推动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