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发〔2017〕65号
各市州金融办:
为规范管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1.《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依规设立的重要凭证,由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制定、颁发和管理。
2.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批复后,可以直接领取备案登记证;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损坏或载明内容发生变动的,必须经县、市两级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办理新的备案登记证,同时必须先交回旧证再办理新证;备案登记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政府或省政府金融办网站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再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3.小额贷款公司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证的报告;(2)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及变更批复文件;(3)市、县两级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4)领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5)遗失备案登记证的,需提供公告等相关资料;损坏或变动备案登记证内容的,需提交旧证;(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备案登记证的,应在收到省政府金融办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证注销手续并将备案登记证缴回发证机关。
5.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省、市、县三级政府监管机构在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中,必须将《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纳入监管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不得出借、转让、买卖或涂改伪造,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请你办通知辖内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的申办、审核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