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郑银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见下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 郑银发[2010)93号
签发人:杜迎伟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据人民银行职责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河南是全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全省农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日益扩大,创新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在全省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改善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县域金融市场发展,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立足于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在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府相关部门的通 力合作下,小额贷款公司在河南省得到了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稳步开展对于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培育竞争性的县域金融市场,不断提升金融资源 配置效率,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境、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与管理,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开业前告知服务
人民银行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对 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文件,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设立前约见谈话制度,在约见其筹备组负责人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小 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告知其服从人民银行调控、监管、服务等工作的配合义务,人民银行 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范围、标准和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开业前培训,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小额贷 款公司应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培训等。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其设立前和运行中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数据、报表、报告等资料,当地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级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报备。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报备。
三、开业前报备管理
(一)小颠贷款公司机构信息编码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省工信厅批准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填写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省工信厅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见附件2)。
人民银行办公室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信息编码申请的受理。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后,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反馈小额贷款公司。
(二)金融业务管理报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开业前3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筹建报告,筹建报告应包括以下事项和资料:
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注册机关、注册地、营业地、从业人员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2.省工信厅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小额贷款公司拟开业日期;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流程;
5.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6.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如统计、市场、风险、财务、人力资源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拟任职务、个人信用报告、从业经历等;
7.本机构信贷管理制度,本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8.人民银行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事项。
开 业前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筹建报告由人民银行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收到筹建报告后,及时对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将筹建报告转送相关部门进 行业务审核。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业务初审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形成准予受理或暂缓受理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加入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意见,以行发文形式告知 小额贷款公司。
四、日常金融服务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之日起,依法享有人民银行提供服务的权利,并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与管理。人民银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政策、账户、贷款利率、统计、征信、现金等项金融业务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一)货币信贷政策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按照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要求开展业务经营,发放贷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方向,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严禁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等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贷款。制定健全严密的贷款管理制度,不能向超过两个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每月8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分析报告,每季8日内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季度资金来源和运营情况报告。
(二)账户服务
人民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账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向开户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银行审核合格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并将其反馈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正本返回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若委托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可以向代理行申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审核后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若到银行贷款,可以向银行申请一般存款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审核后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三)利率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要按季统计本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并于每季度末月18日前将利率数据(EXCEL格式,见附件3-7)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内容包括:
1.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期限、结构表;
2.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区间分布表;
3.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期限、结构表;
4.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区间分布表:
5.同业存款利率水平表。
(四)统计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须接受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已于2009年纳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整体框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履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报表、资料的职责,配备 专门人员负责数据、材料的报送,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责任,杜绝数据报送过程中出现瞒报、迟报、错报、漏报等现象。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 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如果出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应主动分析变化原因,报送有关数据变化情况说明。
人民银行将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等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依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调查统计方面的其他规章、制度、要求具体确定,主要包括核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金融统计工作 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不按照文件制度要求报送金融统计资料、抗拒阻碍金融统计检查及其他违规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约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并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对出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表、数据报送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报表资料:
1.每月后3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
2.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后6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监测数据报表和业务经营分析及风险分析报告;
(1)数据类报表:包括资本金、捐助资金等情况;各项贷款余额及累计发放贷款余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及累计发放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及累计发放贷款余额;最大十户个人贷款余额、最大十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2)业务经营分析及风险分析:包括按月对自身相关经营状况以及流动性、安全性、抗风险能力等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判断和评价;
3.每季后13日内报送本外币利润季报表(见附件8)、专项统计报表(见附件9);
4.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信息情况表;
5.次年4月25日前报送上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利润表、本外币利润年报表(见附件10)、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6.次年5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截至上年年末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7.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报表。
(六)现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现金支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收支记录。
(七)征信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申请时需向人民银行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见附件11),并于每年的3-6月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
已加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或个人信用报告,并应当及时、完整地报送信贷业务的有关要素、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五、重大事项报备
1、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下事项的,应于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分别以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1)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出现非正常事件,如涉案、失踪等;
(2)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重大经济案件、暴力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3)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火灾、地震、雷电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2.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应在事项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3.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变更公司类型、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邮政编码等重要事项,应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至人民银行,并填写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见附件12)。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对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并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反馈小额贷款公司。
4.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提供一式二份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见附件13)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及时告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速将本意见送至辖内务小额贷款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