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金办字〔2010〕60号)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6-15 20:53
各设区市金融办(试点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已于6月24日印发施行,这是我省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深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认真组织学习新文件,严格落实文件规定
82号文是总结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一年多来的实践,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作部分修订 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突出了对贫困县的政策扶持,允许具备条件的县(市)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强化了对主投资人出资实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试点 工作组织领导力量,对加强监管、坚决贯彻文件要求、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优惠作出了详细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82号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并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以前执行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要把财政、税务部门吸纳到各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来,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设区市金融办(试点办)要于7月2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82号文件情况书面报省金融办。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扩大覆盖面和贷款服务能力,有效缓解“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要目的,也是我们工作的着力点,要切实抓实做好。既要保证今年全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目标任务的完成,又要按规定严把准入标准;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保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
(一)降低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落实普惠金融的思想理念。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工作,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降低到不少于2000万元,进一步扩大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域覆盖面。
(二)对符合条件、资金需求旺盛的县(市)允许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前提条件:一是本县(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半年以上、没有出现大的风 险、没有处于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被省、市有关部门处罚期间;二是县(市)政府分别向省金融办和设区市政府提出了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请文件,并作出了风险监管和处置的承诺;三是县(市)政府成立了试点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了专门监管人员,制定了监管制度,落实了监管责任,日常监管运转正常、有效。对具 备上述条件、自愿申报设立第2家的,设区市金融办(试点办)要在详细核实的基础上,向省金融办上报书面报告。
(三)进一步严明公司股东和高管的选择标准。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决不能让坏人或地下金融、目的不良的人员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股东必须有投资的实力,实行股东承诺制,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股东要提供本人签字(单位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股东承诺书,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声明确系自有资金,如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市)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市、县金融办(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省金融办在决定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对公司全体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面试。
(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扶持。各地要按照8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优惠,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社会风险
始终坚持“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促进发展”,把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出现大的社会风险,这是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始终把监管工作放在首位,实行市县政府风险防范承诺制度,实行“月分析、季巡察、年终考 核”和“现场巡察、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的复合监管模式,明确监管机构,安排专门监管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 续、动态、有效监管。省金融办建立对设区市、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导和考核通报制度,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设区市、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重点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坚持“从严、从细、从快”和“预防为主、重点审慎”的监管原则,高悬四条“高压线”,严厉打击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行为,坚决防止经营风险扩散为社会风险。今年上半年,省金融办对在督导调研工作中发现的2家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做出了停业整顿半年、取消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处罚;对1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尽职,取消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的资格。这充分彰显了省金融办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和严格监管的决心。
(三)加强社会监督,重奖社会举报。发挥媒体、群众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有效举报给予重奖;探索实行同行竞争监督,通过让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同行之间进行评议、参与考核,来发现问题公司线索;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践行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
(四)实行资金流向监测,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推广主办银行定点,签定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第三方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利率水平;全省统一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现场监管。
(五)强化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开展股东和高管人员任职诫勉谈话,进行遵纪守法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