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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时间:2024-02-26 10:30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为 C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小额贷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行业自律: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对会员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的会员,按本会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
(三)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五)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行业维权:
(一)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行业服务:
(一)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 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 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行业协调:
(一) 推动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二)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 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设立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三) 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按照本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四)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本会提供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 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七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
(二) 自动退会;
(三) 被本会除名;
(四) 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本会发函确认后十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四) 除名。
以上四项处分由理事会决定。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理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发起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 须书面通知本会。
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会员理事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换届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两名非专职副会长组成。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非专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支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金融业务素质,并在业界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声望;
(三) 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 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非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十) 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非会员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为专职人员,设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副监事长候选人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 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的履职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理事会决定。本会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方案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须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名确认。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4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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