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会员忠实履行义务,稳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经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中贷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会员,是指承认《协会章程》,并已加入中贷协,且持续具有中贷协会员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会员承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利率风险,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贷协会员。全体会员应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并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做到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管理
第五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理性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业务拓展要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对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产业控制贷款投放。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开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会员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三农”等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服务实体经济。
第八条 会员融资渠道及流程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并接受监管部门和融资机构的监督。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催贷,不得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发放高利贷,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会员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禁止开展“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禁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过桥贷等涉房地产金融杠杆配资业务。
第十条 会员应规范宣传营销方式,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切实做好宣传自律,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宣传营销。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遵守客户资料的隐私性原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依法依规行使债权权益,对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要以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和中贷协组织的其他活动。应及时按照中贷协要求报送各类文件资料。会员理事应按时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会员真正成为受大众信任、社会尊重,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负责任信贷机构。
第三章 公约执行及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中贷协可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公约的会员,中贷协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会员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会员,中贷协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向中贷协理事会申诉或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贷协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 中贷协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经中贷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中贷协理事会负责解释与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