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原文: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民政部批准,由小额贷款机构和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参照其他相关社团组织的办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 制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单位会员均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须报中国银保监会及民政部备案。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六条 会费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本会会员,从加入起,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本会缴纳会费。第七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其在本会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差别会费缴纳制度,其标准(人民币)为:
(一)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二)会员理事、会员监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三)副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特邀理事、特邀监事不需要缴纳会费。
第八条 一个会员中有一名以上代表分别担任协会理事、 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在本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相应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终止其会员权利。
会员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由本会按照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享有会员待遇。该会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助的财产,本会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用途包含但不限于:(一)保障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二)与协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开支;
(三)完成日常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和费用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各种保险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与协会有关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编制,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审议。年度会费收缴、支出情况,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
(二)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本会核发的会费缴纳通知函后 30 日内缴纳会费。
(三)会费按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通过银行办理,本会开收款收据;
(四)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制度,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三)本协会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会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具体会费缴纳办法由理事会决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